黑龍江省地稅車船稅申報客戶端是一款黑龍江地稅局為納稅人提供的網上稅務地稅車船稅申報系統(tǒng),黑龍江車船稅是指對在我國境內應依法到公安、交通、農業(yè)、漁業(yè)、軍事等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的車輛、船舶,根據其種類,按照規(guī)定的計稅依據和年稅額標準計算征收的一種財產稅。2006年12月29日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車船稅暫行條例》)。從2007年7月1日開始,有車族需要在投保交強險時繳納車船稅。
征稅范圍
車船稅的征收范圍,是指依法應當在我國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除規(guī)定減免的車船外)。車輛,包括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機動車輛,指依靠燃油、電力等能源作為動力運行的車輛,如汽車、拖拉機、無軌電車等;非機動車輛,指依靠人力、畜力運行的車輛,如三輪車、自行車、畜力駕駛車等。船舶,包括機動船舶和非機動船舶。機動船舶,指依靠燃料等能源作為動力運行的船舶,如客輪、貨船、氣墊船等;非機動船舶,指依靠人力或者其他力量運行的船舶,如木船、帆船、舢板等。
黑龍江車船稅怎么交
一種方式是納稅人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
另一種方式是納稅人在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時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
納稅人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登記地;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車船,納稅地點為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所在地。由保險機 構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保險機構所在地。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yè)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因此,納稅 人在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yè)務時,應當一并繳納車船稅;如果已經自行申報繳納了車船稅,應當提供機動車的完稅證明。
納稅人在辦理機動車相關登記和定期檢驗手續(xù)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對車船稅完稅情況實施核查,對沒有提供依法納稅或者免稅證明的,不予辦理相關手續(xù)。
車船稅是按年申報,分月計算,一次性繳納。具體申報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車船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取得車船所有權或者管理權的當月,以購買車船的發(fā)票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所載日期的當月為準。對于2012年新購置的車船,購置當年的應納稅額自納稅義務發(fā)生的當月起按月計算,應納稅額為年應納稅額除以12再乘以應納稅月份數。
2012年是車船稅法實施的第一年,請納稅人在辦理繳納機動車車船稅手續(xù)時,要按照車船稅法和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提供反映排氣量、整備質量、核定載客人數等與納稅相關信息的相應憑證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黑龍江車船稅辦理資料
在《車船稅法》中就明確的告訴了購置車輛后新車主
證明和資料。納稅人申報繳納車船稅應提供以下資料:(一)機動車行駛證(或車輛登記證)及復印件。(二)單位車輛,提供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及復印件,辦理稅務登記證的單位應提供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個人車輛提供個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三)機動車未在車輛管理部門登記的,納稅人應提供車船購置發(fā)票、出廠合格證或者進口憑證等有效合法憑證及復印件。(四)對除拖拉機、軍隊和武警專用車輛、警用車輛以外的免稅車輛需提供主管地稅機關出具的免稅證明及復印件。(五)已完稅的機動車,需提供納稅人主管地稅機關出具的本年度完稅憑證及復印件。(六)主管地稅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黑龍江省車船稅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車船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82號)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6號)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繳納車船稅。
第三條 車船的適用稅額,依照《黑龍江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執(zhí)行。
第四條 車船稅的計稅標準與方法。
(一)應稅車船所涉及的核定載客人數、排氣量、自重、凈噸位、馬力等計稅標準,以車船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車船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書相應項目所載數額為準。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到車船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的,上述計稅標準以車船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相應項目所載數額為準;不能提供車船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車船自身狀況并參照同類車船確定。
(二)車輛自重尾數在0.5噸以下(含0.5噸)的,按照0.5噸計算;超過0.5噸的,按照1噸計算。船舶凈噸位尾數在0.5噸以下(含0.5噸)的不予計算,超過0.5噸的按照1噸計算。1噸以下的小型車船,一律按照1噸計算。
(三)拖船按照發(fā)動機功率每2馬力折合凈噸位1噸計算征收。拖船和非機動駁船分別按船舶稅額的50%計算。
(四)客貨兩用汽車按照載貨汽車的計稅單位和稅額標準計算征收。
(五)汽車和拖帶的掛車均辦理牌照的,分別按自重噸位計算征收。
第五條 下列車船免征車船稅:
(一)非機動車船(不包括非機動駁船);
(二)在農業(yè)(農業(yè)機械)部門登記為拖拉機的車輛;
(三)在漁業(yè)船舶管理部門登記為捕撈船或養(yǎng)殖船的漁業(yè)船舶;
(四)在軍隊、武警車船管理部門登記,并領取軍用、武警牌照的專用車船;
(五)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jiān)獄、勞動教養(yǎng)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領取警用牌照的車輛和執(zhí)行警務的專用船舶;
(六)按照有關規(guī)定已經繳納船舶噸稅的船舶;
(七)依照我國有關法律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guī)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
第六條 在2010年年底以前,對我省的城市、農村(包括農場)公共交通車船,經地市地方稅務機關審核,暫免征收車船稅。
第七條 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納稅人所在地。其中,對單位是指經營所在地或機構所在地,對個人是指經營所在地或住所所在地。
第八條 車船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車船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車船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書所記載日期的當月。
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到車船管理部門辦理應稅車船登記手續(xù)的,以車船購置發(fā)票所載開具時間的當月作為車船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對未辦理車船登記手續(xù)且無法提供車船購置發(fā)票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定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第九條 納稅人購置的新車船,購置當年的應納稅額自納稅義務發(fā)生的當月起按月計算。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年應納稅額/12)×應納稅月份數。
第十條 車船稅按年申報繳納。申報納稅期限為:
(一)車輛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船舶為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
第十一條 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繳納車船稅的,使用人應當代為繳納車船稅。
第十二條 車船稅由納稅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第十三條 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yè)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
第十四條 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時,納稅人不得拒絕。
第十五條 納稅人在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時,對已完稅或按規(guī)定減免車船稅的車輛,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地方稅務機關出具的本年度車船稅的完稅憑證或者減免稅證明。不能提供完稅憑證或者減免稅證明的,應當在購買保險時按照車船稅稅額標準繳納車船稅。
第十六條 納稅人在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時繳納車船稅的,不再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十七條 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時,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單上注明已收稅款的信息,作為納稅人完稅的證明。除另有規(guī)定外,扣繳義務人不再給納稅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納稅人如有需要,可以持注明已收稅款信息的保險單,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開具完稅憑證。
第十八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所代收的稅款,應當在次月10日內解繳入庫,并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報送《代收代繳車船稅報告表》以及地方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地方稅務部門應當加強對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稅款的監(jiān)督檢查工作,并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稅款手續(xù)費。車船稅代收代繳手續(xù)費納入預算管理,具體標準、撥付流程由省財政廳和省地稅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各級車船管理部門應在提供車船管理信息等方面,協(xié)助地方稅務機關加強車船稅的征收管理。
第二十一條 車船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2007納稅年度起,車船稅依照本辦法計算繳納。